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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2 次修法(96.03.2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66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使用電腦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