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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3 次修法(0.08.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215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4.08.10 修正)》 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