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10108400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內政部」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