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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2 次修法(112.08.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 11203008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2.08.17 修正)》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考量目前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係提供機關於公共工程雲端系統檢視,未全面對外開放,為明確資料使用對象,避免一般民眾混淆,造成誤解,另鑑於目前各查核小組提送每季查核結果係以公文函送備查之方式,提送之資料多為紙本文件,為便利查核小組辦理查核結果之彙送作業,提升行政效率並減少書面文件,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查核委員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登載於資訊網站供機關查詢。(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查核小組每季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