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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111.0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000135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1.10 修正)》 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為因應本會業務運作實際需要,爰擬具本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海洋資源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海域安全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修正科技文教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國際發展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