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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3 次修法(114.10.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九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40011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4.10.09 修正)》 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嗣經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施行。考量海洋委員會人事處、主計處等一條鞭單位之組設、職務結構及員額配置未臻合理,經通盤檢討現行業務範疇、職責程度、機關預算規模成長情形及人力配置狀況,爰修正本規程第五條,於人事處、主計處各增設一科,新增分二科辦事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1.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海洋資源處,分三科辦事。 三、海域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四、科技文教處,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資訊室。
  1.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海洋資源處,分三科辦事。 三、海域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四、科技文教處,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處。 八、政風處。 九、主計處。 十、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