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10.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九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4001149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0.09 修正)》 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編制表前經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八○○○二八五四一號函修正核備,由本會以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海人事字第一○八○○○四九七三一號令修正發布,並溯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本會為海洋政策之統合機關,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成立後,積極於我國海洋政策規劃及海洋法制建立,於一百零八年完成《海洋基本法》之立法,為我國海洋國家總體政策的基本大法,並陸續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二五年九月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推動海洋權益維護與治理、海上安全與海域治安、海洋環保與資源永續、藍色經濟發展與創新、海洋文化與海洋教育及海洋科研與技術發展,以具體實現「安全海洋」、「永續海洋」、「共榮海洋」三大目標;於一百十二年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制定公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海洋保育法,同年十一月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因應政策深化與跨域治理需求上升,現行組織編制難以支應,為利海洋政策之落實與制度建構及有效面對日益複雜之國際情勢,依本會組織設置及人力配置之需,修正本會編制表,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為海洋政策之統合機關,其中海域安全業務肩負督導所屬海巡署之責,為應指揮督導及用人彈性,修正編制表附註二,增加本會副主任委員得由官階相當之警職、軍職人員派充之。 二、隨著海洋政策深化與業務範疇逐漸擴展,核心業務負擔日益繁重,為健全海洋政策長期規劃及推動,並對機關人力配置合理性及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檢討調整增加編制員額視察一人、專員三人、科員二人(非一條鞭單位),合計六人。 三、依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八○○○二八五四一號函檢討本會與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事、主計機構現行業務範疇、職責程度、機關預算規模成長情形及人力配置狀況,新增人事處、主計處各一科,並各增加科長、視察及科員職務編制員額一人,由本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事室、主計室減列科員編制員額改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