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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3 次修法(112.08.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55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7953 號公告第 26 條所列屬「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改由「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管轄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2.08.31 修正)》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考量義勇消防中隊以上人員任務係為領導統御,對於體技能需求較低,且為延續消防熱忱及專業技能,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修正義勇消防中隊以上人員年齡規定,以傳承豐富救災經驗,並確保義勇消防協勤救災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