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6.09.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608228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10、12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6.09.06 修正)》 近年全球災害日益複雜化、鉅大化及常態化,政府資源及民間力量合作,是面對災害之必要手段,世界各國政府無不積極導入民間力量,我國消防人員平均每一人服務人口數為一千六百七十七人,相較於歐美日等國家:倫敦為一千二百四十五人、洛杉磯為一千零五十六人、大阪為七百五十三人及東京為七百二十三人,我國消防人力服務人口數明顯偏高;在人力補充緩不濟急、勤務種類繁雜,且大規模災害發生,亟須於最短時間大量投入受災地點進行救援,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及緊急救護工作仍須仰賴義勇消防人員,在消防人力未到達前,事先蒐集災情、緊急應對及通報;而義勇消防組織長期以來與消防人員結合執行災害搶救,業已建立良好管理、訓練及執勤制度,成為不可或缺之重要救援能量,正所謂「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 依據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惟近年社會環境變遷及社會型態逐漸轉變,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招募不易,義勇消防人員年齡老化,為擴大招募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提高民眾參加義勇消防組織意願,並提升義勇消防人員協助消防及緊急救護能力,有放寬新進義勇消防人員資格、義勇消防人員遴聘資格、解聘條件及幹部訓練參加資格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新進義勇消防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義勇消防人員遴聘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義勇消防人員解聘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新進義勇消防人員得免參加基本訓練條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修正幹部訓練之參加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修正提高義勇消防總隊副總隊長編制人數。(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