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9.01.0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006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9.01.07 修正)》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修正施行。茲考量國軍軍人禮節及典禮儀節之業務,現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事參謀次長室)督導執行之實況,配合國防部業務調整,將國防部政務辦公室負責之軍禮勤務之執行、三軍樂儀隊與示範樂隊之任務派遣、訓練及督導事項移轉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以符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