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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第 4 次修法(110.12.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02943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修正總說明(110.12.17 修正)》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茲因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國防部參謀本部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辦理,國防部參謀本部則改為職司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增訂後備部隊人事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人事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增訂後備部隊情報整備、兵要、情傳運用之指導;後備部隊情報編組、管理之協助。(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之掌理事項為後備部隊作戰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作戰編組、管理之協助及軍事動員之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增訂後備部隊後勤裝備籌補與運用之指導;後備部隊後勤編組、管理之協助。(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增訂後備部隊通信、電子、資訊裝備籌補及運用之指導;後備部隊通資電編組及管理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增訂後備部隊召集訓練與訓練場地整備之協助。(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