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2.05.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20120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2.05.05 修正)》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茲配合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情報參謀次長室)組織及掌理事項調整,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情報參謀次長室之內部單位,由「三處」一中心辦事,修正為「二處」一中心辦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情報與反情報協調聯繫蒐報工作之規劃、督導」為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