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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20 次修法(104.11.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179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4.11.16 修正)》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國防部於三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訂定施行,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茲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規定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並符人事管理實需,調整生理假日數與陪產假中請假期間及日數,爰修正本規則,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女性軍官、士官每月所請之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部分,修正不併入病假計算。(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將陪產假日數,由三日修正為五日,並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請畢。(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