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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21 次修法(106.01.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60000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11、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1.10 修正)》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發布施行,曾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傳染病發生時,為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接獲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被害人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應核給公假,並參酌公務人員及教師請假規則之公假、慰勞假、分娩假及事假等計算方式,檢討有關請假事由及計算方式,以符人事管理實需,爰修正本規則,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慰勞假之核給及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應核給公假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將懷孕期間以月數為計算單位,修正以週數計算,並增列配偶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得申請陪產假及其核給要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事假每年准給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新增休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後餘數,未滿半日或一日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