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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23 次修法(111.11.0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102799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1.11.04 修正)》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二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九日。茲為配合行政院「少子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娩假」修正為「產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由原給予五日修正為七日,並增列請假事由及陪產檢之請假時間。(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