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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15 次修法(0.04.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84460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告第 9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款、第 22 條第 1 款、第2 款、第 31 條第 2 項所列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9.04.24 修正)》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曾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茲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及配合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之法規名稱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為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檢討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五條,刪除「殘廢」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