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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16 次修法(111.05.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10127001號令修正發布第 9、13、16、22、31、3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5.23 修正)》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茲為配合民法廢除招贅婚制度、國防部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陪產檢及陪產假」之用語及日數,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現行民法已廢除招贅婚制度,修正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調整日數為七日,爰配合修正相關用語及日數。(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