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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4 次修法(99.08.3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5397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本辦法附表一所列屬「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客家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2 條第 4 款、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款、第 8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第 9 條第 1 項之附表二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