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0.09.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5010209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8、24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5.09.14 修正)》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另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行政院據以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茲為因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源規劃所需,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影響,本補助辦法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自一百年度起,除臺北市外,其餘直轄市併同縣(市)政府檢討調整。考量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財源挹注(包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改由中央負擔勞健保費)已較九十九年度直轄市改制前大幅增加,且依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四年度決算審定數試算其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直轄市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平均與縣(市)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平均,差異甚大,本辦法有檢討按直轄市及縣(市)之財力級次分別予以分級之必要,並對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財力級次得為例外考量,爰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除臺北市政府列為第一級外,其餘依最近三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均分列級次如下:直轄市政府列為第二級至第三級;縣(市)政府列為第三級至第五級。另於依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其財力級次列為第五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