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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 12 次修法(104.06.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928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04.06.11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曾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五度修正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之附表二、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之附表一、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三、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之附表二、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之附表二及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之附表一。 現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受監理機構除監理年費及檢查費外,申請事項需繳納相關規費,其中包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特許費。鑒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施行,開放我國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並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配合修正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訂定發布「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配合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許可設立,並參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收取特許費規定,爰於本辦法第十四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特許費新臺幣六十萬元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三名稱為「保險業特許費、執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