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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 8 次修法(100.09.27)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0007006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於計算一百零一年起之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