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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5 次修法(108.06.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17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六~十二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四條格式六~十二修正總說明(108.06.19 修正)》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訂定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茲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新增第五項「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之規定,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揭露內容一致性,爰修正本準則第二十四條格式六~十二「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規範該等銀行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增加揭露該年度及上一年度全體員工平均員工福利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調整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