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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6 次修法(109.03.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6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9.03.23 修正)》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訂定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茲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協助銀行及投資人瞭解銀行主要股東結構,與提升銀行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及新增一個格式,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增訂銀行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依附表格式於每季財務報告揭露其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等主要股東資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