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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次修法(100.12.2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4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3、22、24 條條文及第 16、20、24 條條文之格式 A、格式一-四、格式五-四、格式五-六、格式五-三十一、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並增訂第 26-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衣百年八月十九日修正前之第 3 條第 2 項第 8 款、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