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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次修法(100.12.2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8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4 條條文及第 20、24 條條文之格式 A、格式 G、格式 H、格式一、格式一-三、格式一-十之一、格式一-十之二、格式一-十二、格式一-三十二、格式二、格式二-七之一~格式二-七之三、格式三、格式四;增訂第 27-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