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0.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43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0.08 修正)》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本次為配合證券交易法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條罰鍰上限及本辦法授權依據項次,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授權規定已移列至第四項,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爰修正援引要點名稱。(修正條文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舊
-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6 條
新
- 本辦法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而應給與獎金者,由主管機關依所檢舉事證及資料對查獲違法案件之貢獻程度,審核獎金額度。 二、同一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舊
- 本辦法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而應給與獎金者,由主管機關依所檢舉事證及資料對查獲違法案件之貢獻程度,審核獎金額度。 二、同一案件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