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7.10.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 10700242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6、26、30、32、33、34、37、39~41、44、49條條文;增訂第 33-1~33-4、35-1~35-4 條條文;刪除第 48、5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1.01 修正)》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次修正。本次為應業務及人力運用需要,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教人員保險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等規定之修正,擬具本修正案;其中有關退休撫卹重要權益事項,已於本準則第五章退休撫卹及資遣列入規範,如有未規定者,依本準則第二條後段規定,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處理。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具博士學位資格進用者之派用資格,修正為第十一職等。(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增訂曾依公務人員法律不得任用者不得任(派)用為本行職員。(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修正績效獎金提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修正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增訂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之評定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六、修正自願退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七、修正屆齡退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八、增訂命令退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 九、增訂不受理退休、資遣申請以及不受理原因消滅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三條之四) 十、增訂辦理專案精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十一、增訂再任退休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二) 十二、增訂剝奪或減少退休給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三) 十三、增訂年資轉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四) 十四、修正加發撫卹金及喪葬費情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十五、增訂未成年子女領受撫卹金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六、增修本人及其遺族退撫給與請領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十七、依援引法規名稱或條次變更配合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 十八、有關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喪葬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參照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及第七二三號解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九、有關本行總裁、副總裁退休及撫卹事宜,悉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條。 二十、其他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