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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2 次修法(110.03.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四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0708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0.03.04 修正)》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未修正。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之聘任,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六條及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等四類人員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監事之聘任,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七條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前述董事類別中之「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及具運動、法律或會計學識經驗之監事,衡酌學經歷、專業能力等條件,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皆可能為遴選對象之一,因渠等身分人員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應於本辦法明定公務(人)員得以專家學者身分兼任國訓中心董事及兼任監事職務,以符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董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設有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兼任監事。(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