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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13 次修法(0.05.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43845B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8.05.08 修正)》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基於目前特殊教育學校招收之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程度日趨嚴重,特殊教育學校每班應置教師助理員,另為促進與維護身心障礙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輔導人力配置,爰修正本標準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