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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14 次修法(112.12.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142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修正總說明(112.12.20 修正)》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發布。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因原授權條文條次變動,配合修正授權依據,並修正無障礙設施設備及增加進用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進用規定;復參酌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規定,修正校務會議及學生家長會成員,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增加進用全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規定,並得以勞動基準法進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增列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校務會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學生家長會成員由家長或監護人修正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