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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 6 次修法(107.11.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7019667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7.11.16 修正)》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基於學校教育現場公教人員給假權益之衡平性,以及婚假、喪假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