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教師請假規則

第 7 次修法(109.06.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9008162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4、5、11、12、14、17、1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6.28 修正)》 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配合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本規則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依本法第二條修正主管機關之用語,另配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涉及教師公假事項,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規則之授權依據條文之條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條,刪除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本法第二條主管機關之用語,將相關條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四、配合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修正,修正公假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得不必到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二條) 五、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將所定休假補助修正為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