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中二字第 0942057074-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新名稱: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