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08.09.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890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9.09 修正)》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及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四次修正施行。茲為避免造成實務上對於修復古蹟等文化資產有「重建築而輕工藝」之誤解情形,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明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技術單項修復,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