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1.05.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1130054631號令增訂發布第 8-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1.05.24 修正)》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發布施行。 茲為增加開業建築師、相關技師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主持人,並改善因招標金額過低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提供合理且貼近實務需求的報酬,爰增訂第八條之一,明定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