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7 次修法(114.02.0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458000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4.02.07 修正》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考量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及地緣政治影響,營造工程物價波動大,連帶影響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建造成本,已與過去有明顯差異,為合理反映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建造成本,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有關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基本配備建造成本上限金額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增訂調整機制,另配合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準用條文之項次。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20 ,離島地區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車最短距離,單位:公里。 n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且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30 ,且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與既存最近漁船加油站最近航行距離,單位:浬。 n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建造成本設置地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情形等因素,另行公告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視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最近造工程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十時參酌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置地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情形等因素,公告調整前項基本建造成上限
  4. 第一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如下: 一、營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 七、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20 ,離島地區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車最短距離,單位:公里。 n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且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30 ,且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與既存最近漁船加油站最近航行距離,單位:浬。 n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一)無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八十萬元。 二、離島地區:新臺幣八百三十萬元。
  3. 第一項得補助基本配備如下: 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 七、營運之基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第 12 條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7)÷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14)÷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項規定。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7)÷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14)÷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項規定。

第 15 條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1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05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項規定。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1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05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