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0.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九日數位發展部數位人字第 11409015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4.10.09 修正)》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為督導資通安全事項,整合、協調及管考資通、運輸及金融網絡安全等業務,以提升全社會防衛韌性,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十五條,重點如下: 一、配合新增業務需要,於通報應變組增設一科。(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通報應變組,分五科辦事。 三、輔導培訓組,分四科辦事。 四、稽核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法規及國合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舊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通報應變組,分四科辦事。 三、輔導培訓組,分四科辦事。 四、稽核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法規及國合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15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