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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9 次修法(112.1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200344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第 7 條條文之附件三、附件四、第 15 條條文之附件七、第 24 條條文之附件八、第31 條條文之附件十、第 39 條條文之附件十一、附件十二、第 50 條條文之附件十四、十五、第 54 條條文之附件十七、第 58 條條文之附件十九、附件二十

立法總說明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四條附件二、第七條附件三、第七條附件四、第十五條附件七、第二十四條附件八、第三十一條附件十、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一、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二、第五十條附件十四、第五十條附件十五、第五十四條附件十七、第五十八條附件十九、第五十八條附件二十修正總說明(112.11.10 修正)》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七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改造,修正本規則附件一至附件四、附件七、附件八、附件十至附件十二、附件十四、附件十五、附件十七、附件十九及附件二十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局徽及英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