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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 2 次修法(114.02.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1405600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4.02.14 修正)》 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補助來源除政府單位外,亦包括民間團體,相同屬性收入應列入同一項目,不應因補助款來源不同而有所區別,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規定,將「政府補助收入」修正為「補助收入」,另因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2.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1.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2.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第 8 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