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0.06.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2000518號令修正發布第 1、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一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總說明(104.06.24 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 鑑於近來發現部分業者輸入食品之中文標示有擅自變更製造產地的情形,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爰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十七條有關實施查驗場所之條文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