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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1 次修法(0.01.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0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5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總說明(106.01.20 訂定)》 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生效,其中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其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規定遠洋漁業之漁船應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其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一條規定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其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該條第一項所列有重大違規或罰鍰累計達一定金額等情形,主管機關應列為高風險漁船,並實施特別管理措施,其實施特別管理措施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我國赴公海、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或他國經濟水域作業之漁船,主要包含鮪延繩釣、鰹鮪圍網、魷釣及秋刀魚棒受網漁船等;其中在大西洋海域為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 ,針對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種進行管理。 ICCAT 為管理所轄水域內之所轄魚種,訂有相關養護管理措施,而為將該等養護管理措施內國法化,以使我國相關遠洋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能遵循 ICCAT 之規範,爰依據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之授權,就自漁船出海作業前之申請,至卸下漁獲各階段必需進行之管理措施,包括「作業許可之核發」、「漁撈作業海域及期間」、「漁船及漁具標識」、「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漁船船位回報管理」、「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鯊魚漁獲物處理」、「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作業觀察或檢查」及「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等事項,訂定「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計十二章、七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本辦法授權依據、用詞定義、延繩釣漁船作業組別及船數限額。(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第二章: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三、第三章:漁船及漁具標識之樣式、位置、規格等應遵行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四、第四章: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五、第五章: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扣回、調整、轉讓、釋出及用罄時漁船應遵行事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 六、第六章:漁船船位回報頻度、異動或關閉申請及故障之處理。(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七、第七章: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七條) 八、第八章:鯊魚漁獲物處理及限制事項。(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九條) 九、第九章:轉載漁獲物及卸魚應遵行事項。(第五十條至第六十六條) 十、第十章:漁船配合觀察員之觀察或檢查應辦理事項。(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 十一、第十一章: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 十二、第十二章:其他漁船作業應遵行事項及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