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0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98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6、21~24、27~30、33、34、36~38、40、41、46、47、50、51、55、57~59、61、62、63、65、67、68、71、75條條文;增訂第 49-1、62-1、7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1.30 修正)》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七十五條。現為配合國際漁業組織通過新養護管理措施,強化漁業管理,及配合漁船作業實務,調整法規內容,以增加漁船作業彈性及簡化行政程序,爰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共計修正三十三條,新增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中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之標識規格及位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二、修正配額限制魚種之種類。(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修正鮪延繩釣漁船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之配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修正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配額轉讓條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五、修正鮪延繩釣漁船或我國籍運搬船至少每小時回報一次船位。另增訂船位回報器非因維修或更換,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自漁船上移離。(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六、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應每週提供漁船泊港照片。(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七、修正鮪延繩釣漁船或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器斷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八、增訂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九、修正配額限制魚種及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實際卸魚量與漁獲資料容許之誤差範圍。(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十、依據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明定鯊魚漁獲物應全魚利用。(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十一、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在我國港口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僅得在指定港口為之。(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十二、運搬船從事港內轉載,修正刪除運搬計畫提報;另放寬提報運搬計畫時限。(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十三、修正港內轉載之申請期限,並彈性放寬漁船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後三日內轉載,另增訂非於前述期間轉載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十四、增訂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十五、修正港口卸魚之申請期限,並彈性放寬漁船得於許可卸魚日或其後三日內卸魚,另增訂非於前述期間卸魚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十六、增訂國外港口卸魚漁獲物以貨櫃船運送至其他港口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一) 十七、修正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十八、增訂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一) 十九、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