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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 次修法(112.1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農業部農漁字第 11213379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2-1、32、39、42-1、50、57、62、66-1 條條文及第 6條條文之附件四、附件五、第 61 條條文之附件十三;增訂第 7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四、附件五、第六十一條附件十三修正總說明(112.12.05 修正)》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七十五條,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六日。現為新增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為大西洋所定配額限制魚種、漁船捕撈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應遵循之規定、大西洋許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增訂課以經營者妥善處理擱淺或損毀船體責任及修正轉載確認書格式等,爰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四、附件五、第六十一條附件十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為大西洋所定配額限制魚種。(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二、修正大目鮪組漁船大目鮪及南長鰭鮪組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上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三、明定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回報在北緯五度以北海域捕獲長鰭鮪、劍旗魚或短鰭馬加鯊,屬北大西洋長鰭鮪、北大西洋劍旗魚、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四、新增漁船捕獲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活體應釋放,及增訂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漁船留艙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應符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 五、增訂漁船於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或港內轉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 六、修正漁船於日本港口卸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 七、增訂申請轉載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不予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八、增訂課以漁船經營者妥善處理擱淺或損毀船體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