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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10.0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621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總說明(110.01.08 訂定)》 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農業保險強制投保之標的、範圍、對象、對強制投保對象未依規定投保得採取之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法第十條第三項,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防範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及降低疫病傳播風險,辦理豬隻死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強制投保及其保險費之補助,爰訂定「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計二十一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強制投保對象及未依規定投保之措施。(第二條) 三、本保險之定義、保險事故、保險標的與範圍、保險人、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本保險要保人、投保方式、保險契約以定值契約方式為之、繳納保險費方式與其效力、保險期間、所有權移轉時契約終止及保險費處理。(第六條至第八條) 五、本保險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事、理賠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保險事故之查驗規定。(第九條及第十條) 六、本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申請程序、核發、對象、比率、額度、經費來源、撤銷或廢止及主管機關委任、委託辦理補助事宜。(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七、本保險之共保、準備金、行政管理費用及再保險。(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八、停止辦理本保險及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保險業務之處理方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