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0.11.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649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除第 11、14~19 條條文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附表、第7 條第 2 款、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19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10.11.02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防範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降低疫病傳播風險,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因應農業保險法施行,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原規劃現行三級農會共保機制,改為基層及直轄市、縣(市)農會二級制,並由農險基金辦理後續業務,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未投保者於未完成投保前,不給予相關救助、補助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要保人得選擇採計之投保頭數及相關佐證文件;另增列得不納入投保頭數計算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飼養豬隻所在地之所轄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得向相鄰之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情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共保機制、保險費補助款核撥及行政管理費分配等對象由中華民國農會修正為農險基金、並刪除中華民國農會辦理本保險業務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六、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