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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次修法(0.04.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 107005231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8、29、30 條條文;增訂第 28-1~28-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07.04.20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為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並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爰針對研發成果支出及利益迴避、資訊揭露等事宜,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財產上利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執行單位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機制及股權處分評估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三、增訂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四、增訂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應自行迴避、迴避疑義審議及違反處置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二至第二十八條之四) 五、增訂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修正條文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