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0.06.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 1090052483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6.16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並依據本會與所屬機關及相關執行單位之實務經驗,以有效管理及保護本會之科技計畫研發成果,給予管理單位足夠之運用權限,發揮最大社會及經濟效益,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會依產業創新條例訂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規定,補助農業創新活動獲得研發成果歸屬於受補助單位,排除本辦法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研發成果及產學合作計畫之定義,並增訂資助機關及管理單位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原則歸屬於國家所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契約約定歸屬他國之研發成果,不受本辦法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歸屬非本會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資助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實施權利修正為由雙方約定之,未約定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取得實施權利。(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執行單位通過行政院其他部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得向本會提出證明申請免除評鑑項目且不限一年內,另增訂認有查核之必要時可辦理追蹤評鑑。未通過追蹤評鑑者得持續管理及運用原通過評鑑期間之研發成果,應依本辦法規定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智慧財產權得終止維護之檢討年限修正為三年,以利管理單位儘早評估研發成果,並加強產業運用或適時終止維護。(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訂以非專屬授權方式公告確無承接者或符合產業運用效益,管理單位於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同意後,得採專屬授權方式為之。另明定管理單位與產學合作計畫業者辦理專屬授權,應於計畫結束一年內報經本會同意(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九、研發成果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運用」文字修正為「授權實施」,並增訂配合國家政策者,簡化其相關提具之評估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研發成果無償授權之考量事項,增訂政策需求及產業發展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一、修正管理單位得經本會同意後,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之情形,以加速商品化上市供農業生產所用,發揮實質產業效益,另刪除銷售收入依研發成果收入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整併管理單位研發成果收入上繳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比率之規定,增訂未通過追蹤評鑑者持續管理及運用原通過評鑑期間之研發成果,上繳比率提高至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