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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8 次修法(112.1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農業部農科字第 112005353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新名稱: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2.05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且為賦予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於管理及運用一定程度之彈性,就該等事項應得以契約另行約定,不受本辦法之限制;另就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三年以上,不論是否曾經辦理授權,倘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維護價值,應得辦理對外公告讓與,以利管理單位後續評估研發成果適時終止維護,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國際合作研發成果除歸屬外,對於管理及運用之情形,亦得以契約另行約定,不受本辦法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明確通過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者;具第七條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之情形時,該等研發成果仍應歸屬國家所有。(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三年以上,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報經農業部同意辦理公告讓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