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14.10.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農業部農科字第 11400532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0.15 修正)》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明確本辦法研發成果須以境外授權方式辦理之範疇,考量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明定研發成果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爰修正第十條第二項中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製造或使用」,應經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此外,為鼓勵通過評鑑機構落實管理機制及強化成果產業應用,並增加辦理追蹤評鑑作業之彈性,本部得依據追蹤評鑑結果,核定三年至六年之查核期限,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0 條
新
- 本辦法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範圍,包括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實施、讓與、信託、委任、委託、收益、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 前項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之行為,屬智慧財產權終止維護、專屬授權實施、讓與、信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製造或使用、再授權、無償授權、自行生產商品銷售或國際交互授權等方式,應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 管理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契約另有約定、法規另有規定或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管理單位辦理前項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協)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舊
- 本辦法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範圍,包括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實施、讓與、信託、委任、委託、收益、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 前項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之行為,屬智慧財產權終止維護、專屬授權實施、讓與、信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實施、再授權、無償授權、自行生產商品銷售或國際交互授權等方式,應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 管理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契約另有約定、法規另有規定或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管理單位辦理前項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協)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第 16 條
新
- 本部為加強研發成果之運用,得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執行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通過評鑑者,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研發成果歸屬其所有。
- 執行單位通過行政院其他部會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得出具通過評鑑之證明,向本部申請免除已符合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項目。
- 本部得定期或於認有查核之必要時,對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追蹤評鑑。
- 管理單位未通過前項追蹤評鑑者,本部應以書面廢止其評鑑通過之處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通過評鑑期間之研發成果仍歸屬其所有,並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廢止評鑑通過後之研發成果,應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舊
- 本部為加強研發成果之運用,得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執行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通過評鑑者,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研發成果歸屬其所有。
- 執行單位通過行政院其他部會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得出具通過評鑑之證明,向本部申請免除已符合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項目。
- 本部每三年或認有查核之必要時,可對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追蹤評鑑。
- 管理單位未通過前項追蹤評鑑者,本部應以書面廢止其評鑑通過之處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通過評鑑期間之研發成果仍歸屬其所有,並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廢止評鑑通過後之研發成果,應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