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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 10 次修法(114.10.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687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之附件八之二

立法總說明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二修正總說明(114.10.08 修正)》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考量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已更新部分蜜蜂疾病之輸入檢疫風險管制措施,且蜂巢小甲蟲之感受性動物除蜜蜂屬動物,尚應包含熊蜂屬及無螫蜂屬動物,爰修正本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二蜜蜂輸入檢疫條件。